| 学生考勤、请假制度
(20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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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院风、班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习成绩,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开学时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两周以上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上课、自习(晚自习、空课自习、早自习两节计一节)、劳动、早操,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班的,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的,均以旷课论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 因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班级活动时,必须持医生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急病除外)。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部)批准;一周以上由学生处处长批准,并送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五条 请假必须填写“学生请假条”,按规定审批签字后交班级考勤。除急病或紧急情况,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假满后要按时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续假手续。
第六条 旷课一次按实际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一学时。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考勤情况每月汇总一次,于次月3号前报院系(部)学生科。
第八条 学生处会同教务处不定期对各班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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