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系、院,相关处(室):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修订后的《西京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京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下达。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系、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按照教育厅有关规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到各部、系、院。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按学院规定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部、系、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各部、系、院认定工作组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按照《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的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评审,最后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学院按教育部的规定时间,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以现金或通过储蓄帐户、饭卡等形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凡资助对象不符合评审条件,学院将按《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京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