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系、院,相关处(室):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扶贫助学工作,不断完善助学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专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修订了《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扶贫助学工作,不断完善助学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专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工作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学院管理和部、系、院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遵循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鼓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二)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三)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四)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做好资助经费的统筹和分配;
(五)负责每学年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评审、举报核查追究、总结、材料上报;
(六)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座谈会或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部、系、院沟通,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七)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八)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各部、系、院资助认定工作组职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三)制定部、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四)负责部、系、院资助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建立部、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负责扶贫助学,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参照《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登记与注册,要在每年10月份完成。未登记注册的学生,不得申请学院提供的资助。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部、系、院提出申请,填写《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西京学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测评表》,并提供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
(二)各部、系、院按照《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并将评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标准的学生,经查实后,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的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全部或部分追回资助款项: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学习不求上进,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含考查课);
(四)生活奢侈,使用高档手机、电脑、佩戴金银首饰等贵重消费品或吸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五)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和义务劳动者;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各种困难资助。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奖学金和助学金
(一)奖学金的种类和标准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
35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
4.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
5.其它临时设置的奖、助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受资助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受资助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资助学生有权按时、足额获得资助经费,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无故克扣、挪用、截留。
(二)受资助学生有权在学习、生活范围内自主支配经费;
(三)受资助学生的资格不得无故取消。
第十四条受资助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受资助学生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生活俭朴;
(二)受助资金应用于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不得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或解决与学习无关的问题;
(三)受资助学生必须履行承诺,本着受助社会、回报社会的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要求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每年
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每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4次。
(四)当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个人在实习期间有较高经济收入时,应主动申请自愿退出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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