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京学院禁止学生酗酒规定
(20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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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禁止高等学院学生酗酒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学生教育和管理,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酗酒的界定为学生过量饮酒后昏睡、神志不清及其他可认定为醉酒状态的行为,如呕吐、胡言乱语、不能独立行走、存在潜在行为危险等。
第三条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对酗酒肇事者,严格按《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给予纪律处分,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触犯法律的,一律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并依据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第五条处理。
第五条学生不得将任何酒类饮品(包括白酒、啤酒、红酒等)带入学生宿舍,不得在学生宿舍饮酒。宿管员、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带酒进宿舍的清查,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相关部、系、院和学生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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