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加大对我校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帮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研究决定我校特设立西京学院爱心助学基金。为规范爱心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助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京学院爱心助学基金是由学校理事会批准设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基金的筹(募)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每年末向理事会汇报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条 西京学院爱心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金筹集
(一)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业、团体、校友的捐助;在校期间享受过爱心资助金的学生,毕业工作后的捐助;各种公益活动的合法收益。可根据捐赠者意愿,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签订捐赠协议。
(二)通过校内统一组织的募捐活动募集基金: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常年接受捐赠处,随时接受个人或单位的捐赠。
(三)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授权,还可组织其它形式募捐活动。
(四)接受捐款,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收据。对于捐赠数额较大的,资助中心办公室向捐赠者颁发证书或举行仪式;学校每年12月份评选“情系学子”奖若干名。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资助对象
第五条 西京学院爱心资助基金仅限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在校生每生每学年4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业成绩优秀的在校生每生每学年3000元;家庭遭遇突发灾害(或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 资助对象:
(一)因父母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突然去世,经济来源出现断、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
(二)因天灾人祸,家庭遭遇特大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突发性困难的。
(三)因学生身患重病,医疗费负担较重,已通过其他有关方面给予补助但仍不能解决困难的。
(四)其它特殊原因,学校已采取助学金给予资助仍有困难,面临辍学的。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生活确有困难的。
第七条 已享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或学校奖励的贫困生原则上不再享受爱心资助基金资助。但家庭经济的确困难,品学兼优、无法保证最低生活消费的,仍可申请基金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评审
第八条 爱心助学基金在每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审批结束后进行。
第九条 爱心助学基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家庭所在地乡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或医疗诊断证明。
(二)经所在班级结合该生平时表现、学习成绩和生活消费水平进行民主评议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西京学院爱心助学基金申请表》,并由班委和辅导员提出初审意见报部、系、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
(三)部、系、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进行复审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拟资助的候选人进行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审核通过后,与受资助者签定书面协议,同意本人毕业工作后主动为学校助学基金捐助,帮助更多的贫困生完成学业;按爱心助学基金等级和标准发放。
第五章 基金的发放、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的爱心助学基金专户具体管理基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或挪作它用。学校财务处每学期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基金使用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的评审和发放。学院将根据评审结果,将爱心助学基金通过现金、储蓄账户、饭卡等形式,按学期发放至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在校官方学生处二级网站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栏,每年将爱心助学基金的收、支情况报告在网站上公布并报交学校理事会,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应编制年度的预助学计划,提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
(二)学校倡导获得基金资助的贫困生毕业后,在适当时候主动向学校捐赠爱心基金,以不断补充基金基数,不断资助更多的有志寒门学子,实现爱心接力和传递。
(三)对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应尊重捐赠者的要求,但不得超出申请爱心助学基金基本条件规定的范围。
(四)资助主要采用按学期发放的方式,特殊情况,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学习不努力,成绩较差着,一学期内有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有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使用高档消费品者;
(四)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除终止其资助资格外,还要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六)家庭经济条件明显改善或通过自己就业实习能支付生活费用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分别建立受助生、待助生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